渝中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管理制度——第二章
作者:渝中区文化馆 时间:2015.08.10
第二章 免费开放的职责与服务
第四条 文化馆应当公示其免费开放的服务项目,免费开放的空间设施名称及空间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为公众提供规范、良好的服务,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健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第五条 公众在渝中区文化馆免费开放时间内,无需任何证件可以进入公示的免费开放空间,参与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六条 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充分体现“三贴近”要求,突出本馆特色、区域特点和文化优势。
第七条 文化馆各展览厅应合理运用现代技术和艺术表现手法,使形式和内容和谐统一,达到科学性、艺术性、观赏性、互动性相结合,提高展览的吸引力。
第八条 文化馆多功能厅应针对各行业各层次开展文化知识讲座、学术报告以及小型文艺表演活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健康与生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基本文化素养。
第九条 文化馆各室内培训教室应有计划的安排舞蹈、戏剧、曲艺等的基础教学,对戏剧、曲艺开展普及性赏析,进行舞蹈的基本功及技巧的训练。
第十条 文化馆应坚持常年对公众提供优质的各种文艺演出、戏剧、曲艺等。
第十一条 文化馆应充分利用本馆优势,开展“下基层”服务工程,每年不少于40次。
第十二条 文化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意见征求台(箱),及时了解人民群众需要怎样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我馆在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时的参考。
第十三条 文化馆应树立品牌意识,着力打造“百家艺术讲坛”、渝中区半岛艺术节、渝中区合唱节、渝中区广场舞蹈比赛、渝中区外来务工人员才艺比赛等反应我区独特文化形象的群众文化品牌活动。
第十四条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馆向公众提供公示的免费开放项目以外的文化艺术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公益性收费标准收取成本费,收费的标准由本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