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演出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文广发〔2012〕133号)
时间:2015-10-21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公安(分)局、文化执法支队(大队):
近年来,我市演出行业不断发展,演出活动日益频繁,呈现出持续增长、日趋活跃的态势。但是,演出企业诚信问题也日渐突显,有的已经严重影响到演出市场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加强演出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和管理,更加有效促进演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将加强演出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增强演出企业诚实守信的自觉性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公安和文化执法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针对演出企业设立、经营和管理各个环节,结合工作要求,对演出相关企业开展诚信教育。
一是开展遵纪守法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演出行业相关企业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企业法治意识,促进演出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演出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和服从文化、公安、文化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认真履行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是开展诚实守信教育。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一个讲诚信的人,处处受欢迎。一个不讲诚信的人,人们往往避而远之。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社会信用关系的日益透明和不断扩大为基础的,没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没有健全的社会经济秩序。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特别是演出活动由于受众广泛,且关注度极高,往往由于某个缺乏职业道德的演出企业为一已私利所做的不当行为,就会影响全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和诚信度,进而影响演出全行业的良性发展。诚信教育的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演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准确提供企业信息。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文化、公安和文化执法等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齐全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诚信情况的证明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演出经营活动。演出经营中要认真执行《合同法》各项规定,签订合同时演出主办、承办、场地、票务、演出经纪、演出团队(演员)各方均不得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后各方要严格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自觉履行权利义务。言必信,行必果。演出企业要按要求及时、真实填报演出有关月报表和年度报表。
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演出企业要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助原则,实事求是,不搞虚假宣传、哄抬(打折)票价或惜售待估,建立合理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尊重市场规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权利人权益;不相互诋毁,不损害他人利益。
诚信教育不能采取单一的说教方式,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防止枯燥无味。可以组织讨论,可以典型示范,可以进行案例分析,还可以组织主题活动等,要根据不同教育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方法,确保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二、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企业的自律组织,同时也是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公安和文化执法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行业协会的成立。没有成立行业协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把演出行业协会尽快组建起来。对组建起来的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活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完善协会章程,健全协会管理制度。要促进行业协会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展销等活动。有条件的要推动建立演出院线、网络信息和网络票务平台,打造演出精品,树立演出品牌。特别是要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以协商一致为基础,研究出一些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对一些违背诚信原则,不讲诚信的人和事,行业协会要及时出面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必要时可根据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采取一些处罚措施。
三、开展演出企业诚信星级评定,不断提高演出业诚信建设水平
演出企业诚信星级评定由市和区县演出行业协会(区县可参照市演出企业星级评定办法)分别组织实施。演出企业(演出经纪、场地、票务经营单位)原则上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演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演出行业协会根据企业演出活动开展情况,特别是信用信息记录(违法违规情况)和社会效益等,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评定,每年一次,评定结果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公安和文化执法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后公布。如果本行政区域没有演出行业协会或准备跨区域开展演出活动的企业,可以向市演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市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区县演出行业协会评选结果和区县(自治县)文化、公安和文化执法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权衡评比,评定结果报市文化、公安、工商和文化执法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后公布。同时,各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演出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寻找差距,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引导、激励和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诚信建设水平。
四、建立演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完善演出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一)建立演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制度。演出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演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报送、联系、通报、公布制度。充分利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官网、部门官网和协会官网,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实行网络化管理,并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公安和文化执法等部门要通过审批、换证、统计、现场检查等方式将管理各环节采集到的演出企业信用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本地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信用数据库。除重要信息(重大活动或者演出事故)要及时向同级相关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外,一般信息随每月演出统计报表,在月底最后一天(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天)从网上报送到市文化广电局。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演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汇总同级相关管理部门和下级文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演出企业信用信息,并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小组办公室报送和公布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
(二)落实信用信息全程监管。监督社会成员是否遵守社会秩序的最好途径就是社会信用记录。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公安和文化执法等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应主动沟通情况,并将受理、审核、审批、年检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更要核实相关信息真伪,形成信用记录。文化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演出的组织、策划、制作、营销等经营管理情况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情况,同时,要组织和协调力量,必要时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和措施,加强现场演出内容安全监管,有效防止假唱(假演奏)和违法违规节目内容。坚决查处和取缔擅自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采集演出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资料和现场监管记录,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
(三)加强企业诚信管理。诚信教育与诚信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管理,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一是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或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演出企业信用信息。二是对信用较差的演出企业,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把准入关,并采取恰当方式善意提醒演出主办、承办、演出经纪、场地、票务经营等利益关联方。三是对信用等级较差且屡教不改的企业,文化、公安和文化执法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分别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管理,要让不讲诚信者充分认识到不讲诚信的危害,乃至付出更多的时间、机会成本。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演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统计报表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