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渝文广发〔2011〕130号)
时间:2015-10-21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演出经营单位:
近年来,全市演艺市场愈显活跃,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时限、申请材料报批以及擅自举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审批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演出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熟悉和掌握演出审批管理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演出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文广发〔2010〕1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熟悉和掌握演出经营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的有关法律依据、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等规定,规范演出审批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时限规定,加强审批管理工作
(一)设立演出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审批。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申请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申请单位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并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备案的审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备案,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场所经营单位还需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1、举办国内演出团体和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申请举办国内(不含港澳台)演出团体和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举办外国和港澳台演出团体、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或与内地演员共同参加组台演出活动,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演出活动,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含组台演出),应向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起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须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演出项目,市文化行政部门10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时限是20个工作日)。
3、同一演出项目跨区域演出的审批。同一演出项目跨本市内区县(自治县)辖区的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演出日期3日前,持首场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须提交的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文书,同时,对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再进行重复审批。
同一演出项目跨省级区域的演出活动,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范围内,举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
(一)严禁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对不按程序和时限要求报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以及受到文化部(办市函〔2010〕38号)通报的违法违规演出人员,不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一律不予受理或批准演出,严格执行演出报批程序,落实报批时限要求,规范演出审批行为。
(三)不得受理或批准演出举办单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名义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与演出活动相关联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演出合同(协议)、无假演唱或假演奏的书面承诺书、演出资金计划和与资金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节目内容等资料,防止倒卖演出批文,确保演出内容和资金安全,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五)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办或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演出活动时间、地点、演员、内容、场次或演出批准文件报文化执法机构备案,并自觉接受文化执法机构的监督。
(六)变更演出批文内载明事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向原批准机关报批。
(七)加强行业自律。演出行业协会在演出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认定和日常行业协调管理工作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因假唱、假演奏、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停演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处罚的从业人员和单位,应撤销其资格证书和取消单位会员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对其后两年内举办和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为,加以适当限制。
特此通知